道德品行,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操守行为,是党员干部的形象之基。身处新时代,党员干部肩负重大使命与责任,其言行举止不仅关乎自身形象,更对全社会产生着深远的示范效应。那么,党员干部应如何更好地践行这一要求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为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红线,也为其锤炼道德品行、约束操守和行为提供了重要遵循。
“明大德,坚守忠诚之心”。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锤炼道德品行,首要在于明大德,坚守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忠诚是共产党人的首要政治品质,也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在新时代,明大德意味着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权威,深刻领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党的事业置于首位,不为私利所动,不为诱惑所迷。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以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守公德,践行担当之责”。守公德,要求党员干部积极践行担当之责,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党员干部应当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于公共事务,关心群众的疾苦,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在社会交往中,要遵守社会公德,倡导文明新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例如,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关心关爱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实际行动传递正能量。
“严私德,秉持廉洁之本”。严私德,是党员干部秉持廉洁之本的关键。在个人生活中,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杜绝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以廉洁的家风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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