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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 来源:宿松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12-10 09:07   阅读量: 8794    ]

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1、机关财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懂业务人员进行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原则,依规办事;要按照规定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物、账据相符;并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收支情况,编制明细表,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每季度在常委会公布一次,每年在全体干部职工会上公布一次。

2、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各项支出票据一律使用正式税务发票,由经办人写清事由、时间并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原则上一律实行转账。大额支出单笔5千元至2万元以内的须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2万元以上的须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方能列支。

3、实行机关财务内审。年终由相关领导牵头,抽调2-3人,对机关财务进行审计。审计情况报主要领导审阅后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上通报。

4、严格规范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工作。落实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制度。加强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5、规范公务卡使用。持卡人凡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接待费等,在具备刷卡条件下应使用公务卡消费,不得以现金结算。

6、严格公用物品购置管理。机关公用物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管理,其中通用办公办案设备家具配置按《宿松县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财资〔2017〕342号)规定执行。一般性办公用品领用由当事人到办公室申报领取;办公办案设备家具领用,一律填写《宿松县纪委监委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见附表),由领用人签字登记,办公室进行存档,同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凡机关公用物品不得占为私有,不得自由处置变卖。确需维修、更新的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机关固定资产处置按相关规定进行。

7、规范差旅费管理。公务出差报销差旅费,严格按照《宿松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133号)规定执行。鉴于办案工作特殊性,外出调查的其他特殊费用须事先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方能列支。每次外出办案报销差旅费应列出全部费用清单,由带队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8、办案补助。机关自办留置案件,有关补助费用标准参照市纪委规定执行。机关人员或由机关抽调参与上级纪委业务培训、办案或陪护的,期间发生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限乘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出差补助按30元/天/人标准发放。

9、严禁私事使用办公电话,坚持节约用水用电。

10、涉案款物的暂扣、收缴,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追缴违纪违法款应严格审批程序,及时上缴财政国库,不得私自存款,坐支挪用。

11、本制度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机关制定的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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