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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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3-13 10:21   阅读量: 1101    ]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的规定。

  这些重要原则,是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体现了新时代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新理念新要求新经验。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四个意识”“两个维护”是有特定政治内涵的。要站在党中央的政治立场看问题,以党中央的大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两个维护”是深刻总结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作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也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必然选择。“四个意识”是“两个维护”的重要思想基础,“两个维护”是“四个意识”的集中体现,必须落实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党组织和党员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两个维护”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目的,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每个违纪违法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

二是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实行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由于缺乏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实践中难以落到实处,影响实际效果。针对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强调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则》贯彻这一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这些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保证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监督执纪工作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任何环节、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容不得半点虚假,这既是对被审查调查人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负责。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就是要把事实作为出发点,跟着事实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反对主观主义、本本主义和盲动情绪,不能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不能因为目的正当而规避程序、忽略手续,不计方法、不计后果。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被审查调查人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审查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标准。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遵循,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政策,精准执纪执法,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要严格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不仅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案管审理等各个环节,而且在制定方案、呈报审批、具体实施、制作笔录、交接移送等工作程序中,都要加强监督制约,确保纪检监察权力正确行使,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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